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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專科以上學校之分校、分部、專科部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停辦時,其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本校妥善保存。
專科以上學校停辦時,應即將學校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妥善整理後,私立者應點交該學校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構)保存,並於該私立學校恢復辦理時返還;公立者,依檔案法及各級政府相關規定妥善保存。
專科以上學校合併者,其所有學籍資料、人事檔案、會計帳證及其他相關資料,應由合併後新設或存續之專科以上學校妥善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