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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學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學分,
而不合第三十條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前條
規定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