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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