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9:5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應符合本會之規定,並於事實發生後十個營業日內向本會報備。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為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藉本會核准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價值之宣傳。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受益憑證。
四、對於過去之業績作誇大之宣傳或對同業為攻訐之廣告。
五、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