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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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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參與合併公司之董事會、股東會討論並決議通過之議事錄。
二、合併契約書:除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應記載事項外,如為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並應記載對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三、合併之決議內容及相關契約書應記載事項之公告(通知)等證明文件。
四、參與合併公司最近二個會計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
五、估算換股比例基準日之擬制性合併資產負債表及該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參與合併公司財務報告。
六、獨立專家對本合併案表示換股比例合理性之意見書(包括計算換股評價方法之合理性)。
七、合併計畫書:載明合併後組織結構暨營業處所之調整、合併後之經營策略或方針、合併預計進度與時程、預計效益及未來二年財務狀況之預估、計畫內容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合併後經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整合規劃、受益人及原有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客戶之權益保障措施。
八、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結合應經其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其許可函影本(無則免附)。
九、請求收買股份之股東及其股金金額清冊。
十、律師對合併案適法性之評估意見。
十一、申請書暨附件所載事項無虛偽、隱匿之聲明書。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合併時,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許可時,同時申請合併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並得同時提出合併發行新股申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