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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投資人以帳簿劃撥辦理質權設定之短期票券,於質權塗銷時,應由為質權人之票券商或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為質權人之投資人辦理前項質權塗銷,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向集中保管機構辦理之。
前二項質權塗銷,集中保管機構應依質權塗銷數額,自票券商帳簿質權部位、清算交割銀行帳簿質權部位或清算交割銀行帳簿投資人質權部位,撥入清算交割銀行帳簿出質人自有部位,並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於出質人帳簿出質部位或質權人帳簿質權部位,記載質權塗銷數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