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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信託監察人之報酬、因處理事務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及非可歸責於自己事由所受損害之補償,得由受託機構以信託財產充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