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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出租機關得視承租人每月應繳租金額,於租約內訂明按月或按若干月繳交。
前項租金為實物者,得依折收代金基準核計後,通知承租人繳交。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