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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特種貨物,如因故無法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得先行繳納稅款出廠或進口,嗣後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原納稅款。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