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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菸草種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菸草苗床本圃標牌由菸草管理機構統一製作發給菸草種植人插立於菸田明
顯處所。
前項標牌有損毀或遺失時,菸草種植人應申請補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