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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臨時透支挪借款,應依契約由承借者繳解代理公庫之
銀行或郵政機關,歸入收入總存款,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應即填
具收據,交承借者,並由承借者報告公庫主管機關。
前項透支挪借款,因特殊情形,依契約所定,並由公庫主管機關呈經上級
機關核准,得由公庫主管機關通知承借者,逕行撥付所指定之領款機關或
領款人,仍依本細則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六條及前項規定補辦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