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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軍眷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現役及退役人員有前條第五款之情形經撤銷其眷舍居住權者,其共同居住
之眷屬為志願役軍人時,得依申請直接改配該眷屬。
遺眷、無依軍眷及外職停役人員,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