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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非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共同犯罪之案件,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其管轄之軍事法院不同時,由管轄現役軍人之軍事法院管轄。但非現役軍人犯罪案件,應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者,全部由高等軍事法院管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