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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儲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存款到期之本息在規定限額內轉存,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新存款得自
原存款到期日起息,其原存款到期日與轉存日之利率不同者,以較低之利
率為其利率;存款逾期超過六個月轉存者,自轉存日起息,其原到期日至
轉存前一日之逾期利息照前條規定計給。
前項轉存之存款採機動利率計息者,均應自轉存日後利率有調整時,始按
調整之利率計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