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1:0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查線人員,不論身著任何工作服,查線證均應佩於左胸部,軍人應同時攜
帶身分補給證,非軍人攜帶服務證或證章,並應隨時接受憲警之查詢與查
驗,否則准由當地負責治安機關及部隊查究。
凡兩人以上在同一現場查修線路,可由領隊人員佩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