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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工事構築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作戰區司令部 (海、空軍比照) ,於接受申請後,應派員會勘協調,將
會勘紀錄 (格式如附件十七) 及處理建議於一個月內一併呈請各總司令部
核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