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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各受補單位提出之特別補給項目,各權責單位應詳加考慮,檢討其需要理 由,是否充足,暨合乎規定,庫存有無現品,如需籌製,預算是否可供支 援,本國能否製作,簽奉核定後,按軍品撥發程序辦理,否則予以批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