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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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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作戰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財物徵用原因消滅時,主辦演習機關應即解除徵用,並將徵用財物依徵用時之交付地點,返還原應徵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
前項徵用財物之操作人員,應併同解除徵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