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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依第十三條被徵用之操業者,應按其徵用時,由服務機關或僱用人所得之
報酬,給以勞力之代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