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3:3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補充兵徵集入營完成軍事訓練或經檢定合格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運用。
補充兵離營、異動、入出境、編組、訓練、教育、權利與義務之列管,準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規定。補充兵之召集,適用召集規則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