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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下列情形,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一、復審人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權保會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二、復審人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權保會提起復審,且不在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三、復審人因第二十條第二項情形,誤向前二款以外之其他機關提起復審,且不在該其他機關所在地住居或服役。
前項扣除在途期間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