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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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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人員,由原機關列冊移交本院繼續執行。進修回任、依法復職或回職復薪人員得選擇繼續於本院服務,不願繼續服務者,得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由國防部協助安置,辦理退伍(休)、資遣,並加發慰助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