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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華僑學校教職員每年薪給以十二個月計算其年功加俸退休撫卹及子女教育
金等由董事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之。
在國內聘請之教職員往返旅費由校方供給,但中途解職或不回國者不發回
國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