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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移民業務機構申請審閱確認移民廣告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或移民公會團體(以下簡稱審閱團體)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審閱確認之廣告一式二份。
三、廣告內容之佐證文件一式二份。
移民業務機構未備齊前項各款文件者,審閱團體得通知其於補正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