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22: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違警罰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左列各級警察官署,就該管區域內有違警事件管轄權:
一 警察局及其分局。
二 未設警察局之地方,由地方政府行使違警處罰權。
三 區警察所。
在地域遼闊交通不便地方,得由警察分駐所代行違警處罰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