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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國民住宅之配置長度,依左列規定:
一、連棟住宅正面長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尺。
二、集合住宅正面長度超過八十公尺者,其底層應留設通道前後連通,二
通道間之距離並應小於五十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