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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以土地重劃區段徵收開發新社區安置九二一震災受災戶土地之處理及配售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出售區段徵收土地之地價收入,除抵付開發成本外,撥充九二一震災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不足者由該基金貼補之。區段徵收及安置受災戶屬同一財
務計畫者亦同;其屬興建住宅配售受災戶者,應將住宅興建費用及配售價
款併計其盈虧。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