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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地重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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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重劃土地之上所存之不動產役權,於重劃後仍存在於原有土地上。但因重劃致設定不動產役權之目的已不存在者,其不動產役權視為消滅,不動產役權人得向土地所有權人請求相當之補償。
因重劃致不動產役權人不能享受與從前相同之利益者,得於保存其利益之限度內設定不動產役權。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