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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
一、違反法令、捐助章程或遺囑。
二、隱匿財產、財務收支未取具合法之憑證或未有完備之會計紀錄。
三、經費開支浮濫。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之情事。
私立老人福利機構於收受前項通知後,應於期限內改善,並報主管機關複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