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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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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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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35、55、80~82 條條文;增訂第 21-2、35-1~35-3、36-1~36-3、37-1 條條文;刪除第 36、37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公立殯葬設施因情事變更或特殊情形致無法或不宜繼續使用者,得擬具廢止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其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廢止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殯葬設施名稱及地點。
二、廢止之原因。
三、預定廢止之期日。
四、殯葬設施之使用現況。
五、善後處理措施。
公立公墓或骨灰(骸)存放設施,應於遷移完竣後,始得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