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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地方立法機關擬訂組織自治條例報權責機關核定時,其編制員額,應依下列因素決定之:
一、行政院員額管制政策及規定。
二、業務職掌、功能及各部門工作量。
三、預算規模。
四、人力配置及運用狀況。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