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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行政法院之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仍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其上訴、抗告者,亦同。
前項案件及本法施行前行政法院所為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職務案件之確定裁判,其再審由行政法院依行政訴訟法審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