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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稱非契約必要之點,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招標文件已標示得更改或補充之項目。
二、不列入標價評比之選購項目。
三、參考性質之事項。
四、其他於契約成立無影響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