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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治獻金查核準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院本部 > 政獻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擬參選人之租用宣傳車輛支出,包括下列費用:
一、租用宣傳車輛費用。
二、雇用宣傳車輛駕駛費用。
三、維修宣傳車輛費用。
四、宣傳車輛燃料費用。
五、其他與租用宣傳車輛有關之費用。
前項之支出憑證為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之普通收據或其他支出證明;如屬於服務酬勞支出者,其支出憑證為收款人簽名或蓋章之收據或領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