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5 04:22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院長對於有關法官司法事務或其他重要事項,得分別召集法官會議或民、刑事庭會議決議之。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