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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銀行得依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之規定,由其總行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特許,在自由港區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國際金融業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