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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第九條及第十條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