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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法院調解委員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調解委員依下列方式表揚之,並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一、司法院得就表現特優之調解委員三至七名表揚之。
二、各行政法院得分別就各自聘任之調解委員表現優良名列前二名或前三名者表揚之。
各行政法院每年應將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之調解委員,編製名冊,列明符合受表揚之具體內容及相關事證,陳報司法院供辦理前項第一款表揚參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