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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9 條
審判長因使證人之陳述明瞭完足,或推究證人得知事實之原因,得為必要之發問。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對於證人發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