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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訂定結構修理評估計畫、燃油箱系統維護及檢查指引。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一之規定,將線路相互連結系統之檢查與程序,訂定或修訂於維護計畫,經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實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