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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 條
顯像液、定像液,及漂洗所用之清水等,其溫度均須保持華氏六十八度 (
攝氏二十度) ,無論任何情況下,各藥液及清水等之溫度,相差不得超過
華氏五度。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