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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8 條
扣押之贓物,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應發還被害人者,應不待其請求即行發還。
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暫行發還之物無他項諭知者,視為已有發還之裁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