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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7 條
劃撥儲金帳戶,除兌取匯款、本人在付款局存、提款或在付款局所在同一
直轄市或縣 (市) 行政區域內之郵局存款,免付手續費外,其餘均應付手
續費。
前項手續費由郵政儲金匯業局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