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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6 條
低壓接戶線之電壓降規定如下:
一、低壓單獨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但附有連接接戶線者,得增為百分之一.五。
二、臨時用電工程之接戶線,電壓降不得超過百分之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