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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4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負責保持航空器適航安全條件。
航空器之維護、修理及預防性維修應依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執行。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訂定維護計畫,報請民航局核准後,據以執行各種維護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