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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3-1 條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防塵燃封閉箱體間,若有管槽連通者,應使用適當措施防止粉塵經由管槽進入防塵燃封閉箱體,並使用下列規定之一裝設:
一、永久且有效之密封裝置。
二、長度三公尺以上之水平管槽。
三、長度一‧五公尺以上,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向下延伸之垂直管槽。
四、管槽之裝設方法與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之效果相等,且自防塵燃封閉箱體僅得水平及向下延伸者。
第二類場所裝設之防塵燃封閉箱體與非分類場所之封閉箱體之間,若有管槽連通者,得免予密封。
密封管件應裝於易接近位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