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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3 條
劃撥儲金帳戶提款,應填提款單,加蓋預留印鑑,向付款局提款。付款局
俟查明其存款足敷後支付。劃撥儲金帳戶得請付款局立即以電話查詢。長
途電話費由劃撥儲金帳戶負擔。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