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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事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3 條
議事紀錄,應依其程序分別載明左列之事項。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及地點。
三、出席人、列席人及請假或缺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紀錄姓名。
六、報告事項。
七、討論及決議事項。
八、選舉事項 (如無從略) 。
九、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
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核定,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 (列) 席人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