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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2 條
依前條規定經認證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經認證單位),得辦理技能職類測驗,並對測驗合格者,核發技能職類證書。
前項證書之效力比照技術士證,其等級比照第三十二條規定;發證及管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