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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1-1 條
為應變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系統經營者應具備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應變辦法第六條規定之傳送訊息機制;其備援機制設施,亦同。
數位機上盒於一百零三年四月一日起裝機者,需能指定其播送特定之節目及接收訊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